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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反向拍卖采购规制国际趋势研究

2009-04-29

                                  曹富国 
 

摘要

    电子反向拍卖技术有助于增加竞争,简化公共采购程序,特别是这些技术的使用会节省采购时间和资金。电子反向拍卖正在成为政府采购法律现代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公共采购法律发展出了作为其他采购程序一个附加阶段的反向拍卖立法例和作为独立采购方法使用的反向拍卖立法例。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价格为唯一因素的拍卖模型、多因素全拍卖模型和多因素非全拍卖模型三种评标模型。反向电子拍卖作为一种电子采购方式,还要适用采购法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官网:电子通信规则的一般要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将为电子反向拍卖技术在更大范围内的使用提供很好的讨论场所和法律改革范本。
 

1.引言
    信息化技术发展使传统上以纸质为基础的政府采购交易模型面临着现代化改革的问题,这成为公共采购法在全球范围内新一轮法律现代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电子反向拍卖采购方式在现代公共采购法中的确立成为公共采购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电子反向拍卖”,通俗地讲即“拍买”,即由供应商(卖方)通过互联网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断提交价格更低的投标而相互开展竞争以赢得合同,采购实体(买方)按照其报价及其他事先确定的标准确定最终排名,并进而依据该拍卖结果授予合同的一种采购程序。
    从传统上看,拍卖作为一种政府采购方法是有争议的。但是,随着反向电子采购在私人部门的推广及其良好的实施效果,政府部门逐步认识到这一采购方法的有效性,并开始在实践中采用。通过电子反向拍卖在许多国家实践的调查发现,许多国家实在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现有采购法框架下实施这一方法,由此可能带来一些监管政策问题,并且引起立法者的关注。新的一轮政府采购法律改革开始审查电子反向拍卖在政府采购中的适用及其所产生的监管政策问题,并且在法律修改中加以处理。
    中国公共采购法律也是建立在以纸质为基础的交易模型之上,没有确立反向电子拍卖采购等电子交易方式,因而同样面临着现代化改革问题。目前,主管部门已经将电子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开展 ,我国也存在着大量的网上采购实践 ,产生了一些电子采购的规制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审查现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践,通过法律改革或实施条例来引入电子采购方式并加以正确规制。鉴于当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因此,讨论电子反向拍卖采购的发展及其国际规制趋势问题就有了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欧盟公共采购法、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等主要公共采购法律体制的比较法研究,就反向电子拍卖采购方式的概念和特征、适用条件、主要立法模式、采购程序设计和规制政策选择以及采购法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官网:电子通信规则的一般要求对反向电子拍卖程序的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为我国公共采购法律的现代化改革提供借鉴。

2.电子反向拍卖的概念、特征及其规制
2.1 电子反向拍卖的定义及其特征
    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就电子反向拍卖进行了定义 :
    电子拍卖就是一个重复性的程序,采用电子设备报出新的报价(报价不断地降低)和/或与投标特定成分相关的新的价值,新报价或者新价值的提交是在初步对投标充分评估后进行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自动评估方法对报价进行排名。
    可见,电子反向拍卖就是在对投标进行初步全面评估后,利用一个电子设备提交新的报价和/或某些投标因素的新的价值的重复过程。具体而言,在电子反向拍卖采购程序中,供应商(卖方)通过互联网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断提交价格更低的投标而相互开展竞争以赢得合同,采购实体(买方)按照其报价及其他事先确定的标准确定最终排名,并进而依据该拍卖结果授予合同的一种采购程序。
    与传统的出售性拍卖比较,电子反向拍卖具有以下特征:在电子反向拍卖中,有一个买方和许多供应商:买方说明其要求,供应商逐步竞价降低价格以赢得供应权。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利用市场力量促使供应商降低价格。而传统的出售拍卖则涉及一个卖方和许多买方,买方为获得购买权而进行竞价,而卖方则利用市场力量促使买方提高购买价格;
    尽管电子反向拍卖与传统的出售拍卖不同,但经济分析表明,传统的拍卖形式和电子反向拍卖形式之间结果并无不同。 两种形式都可以被用于政府目的,例如传统拍卖形式被用于变卖政府资产,而电子反向拍卖形式被用于购买政府需要的产品。在后一种情况中,即在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采购中,只能使用电子反向拍卖形式,供供应商或承包商相互竞争以赢得政府合同。

2.2电子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制:公共采购法现代化改革的国际趋势
    电子反向拍卖的使用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总体经济中电子商务活动的普及程度决定的。在电子商务被广泛使用的国家,政府采购中使用电子反向拍卖的趋势较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一项比较研究表明,政府采购中率先使用电子反向拍卖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法国、新加坡、泰国、英国和美国。一些国家出现了在政府采购中推行电子反向拍卖的明显趋势,这些国家包括一些亚洲国家、中东欧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这一趋势通过一些国际和区域组织,尤其是多边开发银行和世贸组织的推广而得到加强。不过由于一些原因,大多数国家尚未在其政府采购中采用电子反向拍卖。 
    信息化技术发展和电子政务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使传统上以纸质为基础的政府采购交易模型面临着现代化改革的挑战,这导致了公共采购法在全球范围内的一轮现代化改革。欧盟新修订的采购指令将电子采购作为其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加以改革。 在其公共采购指令的法律文本中,“电子”这一术语出现了九十五次。在其序言和条文中都包括了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官网:电子方式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的重要政策。例如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在其序言中声明了其采用电子采购的政策 :
(12)某些新的电子采购技术正在不断的发展。这些技术有助于增加竞争,简化公共采购,特别是这些技术的使用会节省时间和资金。采购当局可以利用电子采购技术,只要这种利用符合根据本指令制定的规定以及平等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性原则。在一定的程度上,特别是在根据框架协议再次开展竞争或者在使用动态采购体制时,如果投标人采用采购当局根据第42条选定的通信方式,那么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就可以采取投标人电子目录的形式。
 (14)因为电子拍卖技术的使用可能会增加,应该对这种拍卖给出一个共同体定义,并由特殊的规则加以管理,以确保这种拍卖的运作完全符合平等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性原则。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应该针对这种电子拍卖制定规则仅用于处理合同的技术规格可能更加精确确定的工程合同、供应合同和服务合同。基于同样的目标,必须在电子拍卖的每一个阶段都分别建立投标人排名次序。利用电子拍卖使采购当局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新的报价、修订降低价格,在合同授予最具有经济性的投标时,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改进投标中除了价格之外的要素。为了确保符合透明性原则,只有适合于采用电子方式自动评估而不需要采购当局的干预和/或评价的要素,即只有那些可以计量的、能够用数字或者百分比来表示的要素才能成为电子拍卖的对象。另一方面,包含着对不可计量的要素进行评价的投标不应该成为电子拍卖的对象。因此,以智力履行作为标的的特定工程合同和服务合同,例如设计合同,就不能成为电子拍卖的对象。
    在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的推动下,目前的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也正在经历着一场现代化改革。新修订的政府采购协定文本 考虑到了政府采购领域越来越多的电子采购实践问题,在其序言中明确了电子采购的重要性,并鼓励在GPA覆盖的采购中使用电子采购。 GPA文本本身也确认适用于与所有类型的采购有关的措施,无论其是否采用电子方式。 GPA也详细规定了可以使用电子采购手段的具体环境,明确指明“书面”的术语包括了以电子方式传输和储存的信息。 
    与此同时,有关研究也发现,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都已经开始在政府采购中使用电子手段,其规制程度也不一致。 于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启动了对其公共采购示范法进行改革项目,其中电子反向拍卖采购成为法律改革的重要方面。 
3. 电子反向拍卖的规制:几个立法政策问题
3.1 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官网:电子反向拍卖的适用条件
    从国际范围来看,常见的是将电子反向拍卖的使用限制在某些类型的采购中。国际实践中一个一般趋势是将这一采购技术的使用限制在标准货物和一些简单的服务类型上。诸如燃料、标准信息技术设备、办公用品和主要建筑材料等商品,都可以视为可以利用电子反向拍卖适当进行采购的例子。例如在澳大利亚,电子反向拍卖的使用仅限于不含或几乎不含附加服务部分的产品或商品,适用产品具有下列特征:非常严格和明确的技术规格说明,保证同属性质,具有竞争市场,价格是主要评选标准,不受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考虑的影响或其影响很小,以及招标要求中没有规定应提供服务或额外好处。 在法国,电子反向拍卖被批准用于标准供应的采购。一部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标准供应是没有个别规格说明的供应。而在一些国家,例如在巴西,电子反向拍卖也可以用于简单服务的采购。工程通常被排除在电子反向拍卖之外。例如在加拿大和美国,尤其对电子反向拍卖用于建筑采购表示了严重关切。  
    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在确定其适于使用电子反向拍卖的采购的条件时没有确定采购类别,而是采用了一个更一般的标准,即“技术规格可能更加精确确定”的采购。欧共体公共采购指令规定,“应该针对这种电子拍卖制定规则仅用于处理合同的技术规格可能更加精确确定的工程合同、供应合同和服务合同。” 可见,无论是货物、工程或是服务都可以适用电子采购方式,只要它们的技术规格能够被精确确定。同时,欧盟公共指令序言该规定,“为了确保符合透明性原则,只有适合于采用电子方式自动评估而不需要采购当局的干预和/或评价的要素才能成为电子拍卖的对象,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可以计量的、能够用数字或者百分比来表示的要素。”但是,“包含着对不可计量的要素的评价的投标不应该成为电子拍卖的对象。因此,以智力履行作为标的的特定的工程合同和服务合同,例如设计合同,就不能成为电子拍卖的对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修法工作组为电子反向拍卖草拟的使用条件是:
 “采购实体可在下述情况下按照[第51 条之二至第51 条之九]以电子反向拍卖方式进行采购:
(a) 采购实体有可能为货物[或工程]拟订详细和准确的规格[或确定服务的详细和准确的特点]];
(b) 存在着一个预期有资格参加电子反向拍卖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竞争性市场,可确保有效的竞争;
(c) 采购涉及通常可在市场上购买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条件是该工程或服务的性质简单];及
(d) 价格是决标的唯一标准。[采购条例可规定在采购中使用电子反向拍卖的条件,决标时可使用[可以用货币表示并可以用拍卖方法自动加以评价的]其他标准。]”
    可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修法工作组为电子反向拍卖草拟的使用条件是:(1)采购实体能够为采购标的拟定详细而准确的技术规格或说明;(2)存在着有效的竞争;(3)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可以被量化并可以用货币表示。其中的核心条件是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或说明能够被精确确定。这与欧盟采购法上的规定没有实质上的差别。
3.2 电子反向拍卖是否是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
    电子反向拍卖规制的一个问题是电子反向拍卖是否是独立于传统采购方式的程序?这一问题在欧盟采购法上和联合国采购法上具有不同的答案。
    在欧盟采购法上,电子拍卖没有被规定在合同授予程序一章,而是规定在合同授予方法一章中。可见,欧盟公共采购指令没有将电子拍卖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法,而是将它作为一种授予合同的方法加以规定。根据公共采购指令第54条的规定,如果合同技术规格能够非常精确的确定,采购实体可以确定在采用公开程序、限制程序、竞争性谈判、多供应商框架协议供应商之间重新展开竞争或者采用一个动态采购系统时将电子拍卖作为一种合同授予方法使用。 其他将电子反向拍卖作为一种非独立的方法的国家还有澳大利亚、法国、新加坡和美国等。在这些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电子反向拍卖是公共合同授予之前的一个最后阶段。
    而在奥地利、巴西、中国和波兰等国,电子反向拍卖是一个单独的授标程序。在这些国家,可以在公开市场中对所有供应商(例如在巴西)或对少数预先选定或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例如在奥地利)进行电子反向拍卖。 
可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对示范法进行修订时,拟定的方案包容了上述两种情况:电子反向拍卖可被用作独立的采购程序(独立程序),也可被纳入其他竞争性采购程序中作为其一个采购阶段被使用(附加阶段),只要满足使用电子反向拍卖的条件。
    这说明,在国内立法中,立法国家需要就电子反向拍卖立法政策做出选择:第一,是否有必要将电子反向拍卖纳入其公共采购法中;第二,如果纳入的话,是将电子反向拍卖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法加以规制?抑或是将其作为现行采购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加以规制?这两种选择各有优势。比如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法加以规制可以使政府能够将适用电子反向拍卖的条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增加其适用的确定性。而非独立的电子拍卖程序的好处是它可以在不止一种采购方法(例如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和两阶段招标)中使用电子反向拍卖,从而增加采购的灵活性。
3.3 反向电子拍卖的程序设计与规制 
    对电子反向拍卖的程序方面的设计和规制程度取决于电子反向拍卖与其他采购方法之间的关系。尽管拍卖阶段的各种规范区别很小,但拍卖前后阶段的规范有所不同,视电子反向拍卖究竟是其他采购方法中的一个选择性附加阶段(“附加阶段”)还是一种截然不同的采购方法(“独立方法”)而定。在前一种情形下,对于电子反向拍卖前后采购过程所涉绝大多数程序性问题,例如发出拍卖通知、查明和选定投标人及资格鉴定都将按照相关的一般采购方法,而不是在电子反向拍卖本身这一范围较窄的背景下加以规制。如果将电子反向拍卖用作一种独立的采购方法,则尽管某些一般采购规则仍可适用,但对所涉绝大多数方面就必须分别加以规制。

3.3.1 拍卖前阶段
    不管电子反向拍卖究竟是一个采购程序的附加阶段还是一种独立方法,都必须在采购规划阶段就电子反向拍卖在采购过程中的使用做出决定,因为该决定必须在采购通知中得到反映。

(1)电子反向拍卖公告及其内容和发布手段
    采购法律通常要求采购实体在采购公告中将采用电子反向拍卖的决定告知潜在参与者。如果选择将电子反向拍卖作为其他采购程序的附加阶段,那么该公告发布及其内容和手段适用采购法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官网:采购公告的一般规定,同时适用针对电子采购信息发布的特殊规定。例如,根据新的欧盟指令,通知中的技术规格应该包括以下信息: 
(a) 特定内容及其作为电子反向拍卖标的的价格;(b)对所提交的价格的任何限制;(c)将在电子反向拍卖过程中提供给竞拍人的信息;(d)与电子反向拍卖过程有关的信息;(e)竞拍人竞价的条件,特别是出价之间的最低差额;(f)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官网:所使用的电子设备及连接安排和技术规格的相关信息。 
如果选择将电子反向拍卖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法,那么通常通过互联网在采购实体专门发布采购信息的网站上发布有关电子反向拍卖的公告。此外,已经在采购实体进行注册的供应商还可收到电子邮件通知。电子反向拍卖公告的内容需使潜在竞标人能够判断是否参与拍卖所必需的所有详细资料。公告中提供资料的详细程度取决于采购的复杂程度,但此类资料至少应包括:(a) 电子反向拍卖开始和终结的日期、时间和方式;(b)举行电子反向拍卖的网站的地址,在此类网站上必须能够查阅拍卖规则、投标文件及其他与拍卖有关的文件;(c)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官网:竞拍人在电子反向拍卖开始时办理登记和验明身份的要求;(d)采购序号和/或名称;(e)对进行电子反向拍卖拟使用的信息技术设备的技术要求;(f)有关拍卖程序的信息,包括将使用哪一种拍卖模式,只有一个阶段还是有多个阶段,如系后者,共有多少个阶段和每一阶段的持续时间;(g)不同出价之间的最低增加额;(h)在拍卖期间拟向参与者提供的信息类型。

(2)确定并选择潜在的参与者
    在将电子反向拍卖作为其他采购程序的附加阶段的制度中,供应商的参与资格通常适用于采购法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官网:确定供应商资格的一般程序,只有所提交的投标书经资格预审后被认可的参与者方可获准参与电子反向拍卖。一般来说,法律要求获准参与电子反向拍卖的竞拍人的人数应可确保有效性的竞争。
而将电子反向拍卖作为一种独立采购方法的制度至少要求对潜在参与者进行登记,这主要涉及分配一个识别码和口令,使参与者得以进入系统参与电子反向拍卖。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有些国家则将注册登记与资格审查分开。对某项电子反向拍卖有兴趣的竞拍人必须至少在拍卖开始前三天通过表示有兴趣参加竞争而进行注册登记。在该阶段将不对竞拍人的资格进行评审,资格评审将在拍卖结束以后进行,而且只针对胜出者。
奥地利规定了两种类型的电子反向拍卖:参与者人数不受限制和参与者人数受限制的拍卖。竞拍人的人数由采购实体自行斟酌决定,但参与人人数受限制的拍卖必须至少有10 名参与人。在这两种类型的电子反向拍卖中,将公开邀请人数不限的参与人提交参与电子反向拍卖的申请。将对申请者进行资格预审或预选,目的有两个:确定申请人符合最低履约要求,如果合格供应商的人数超过该实体希望邀请参加拍卖的人数,则在合格供应商中间选定应收到此类邀请者。如果收到的申请超出采购实体所规定的申请数,则必须根据评选标准(该标准必须客观和不具歧视性、事先公布并必须顾及拍卖标的特殊要求)选出最佳申请人。如果收到的申请少于预期申请数,并且如果能够预计无法进行有效的竞争,则采购实体必须取消电子反向拍卖。

(3)拍卖邀请书
    如果涉及对电子反向拍卖的参与者进行资格预审或选择,则将把拍卖邀请书发送给通过资格预审者投标人。在将电子反向拍卖作为其他采购程序的附加阶段的制度中,采购实体将邀请所有提交的投标书后被认可的投标人参与电子反向拍卖。比如根据新的欧盟指令,邀请书必须列入有关各供应商连接所使用的电子设备的所有相关资料;电子拍卖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包括阶段的数目;拍卖每个阶段的时间表;在收到最后一份投标书之后采购实体允许在多长时间之内结束电子拍卖。 如果根据经济上最为有利的投标书授予合同,则邀请书将附有对有关投标人进行全面评审的结果并且还必须说明拍卖所使用的根据所提交的新报价和/或新价值确定自动重新排序的数学公式。如准许使用不同数字,则必须提供对每一不同数字所使用的单独公式。 
3.3.2 拍卖阶段
    在拍卖阶段:(a)参与拍卖的竞拍人使用允许其参与拍卖的身份标志和个人密码(视情况而定)按拍卖通知或拍卖邀请书中提供的拍卖地址而登录后进入拍卖屏面;(b)宣布电子反向拍卖的标的(通常会展现一个屏面介绍拟采购的物品);(c)宣布拍卖规则(即开始时间、持续时间、最低出价、终止方法等);(d)出价请求即时传给所有竞拍人。
(1)确定时限
    从发出拍卖通知或拍卖邀请书到拍卖开始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一个最低时限。事实上,采购越复杂,此类时限通常就越长。采购条例通常在拍卖结束方面给采购实体提供了灵活性。比如,根据新的欧盟指令,可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结束拍卖:(a)在发送给投标人的邀请书中事先确定的日期和时间;(b)订约当局未收到符合有关最低差额要求的新报价或新价值;(c)邀请书中确定的各阶段均已告完成。 
(2)竞拍要求
    有些采购规则声明只能接受网上提交的竞价。另一方面,如果出现一些技术问题而使某些参与者无法参与电子反向拍卖,则采购实体可允许通过代理人参与电子反向拍卖,但前提条件是,事先告知此类备选办法,并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提供给所有参与者。如果只是对报价进行电子反向拍卖,则通常要求每一次出价的价值必须低于系统所登记的上一次出价的价值。比如,拍卖规则可以规定,新的出价将取消前一个出价。而如果出现出价相等的情况,则只考虑先登记的出价。或者在每轮竞价以后,根本未出价或未在规定的加价范围内改变其出价的参与方将自动出局。采购实体须确保立即将出局及其理由告知出局的参与方,并阻止其进一步参与拍卖。

(3)拍卖期间信息的披露
    电子反向拍卖的固有特征之一是,随着拍卖的进行拍卖的最新情况可自动地即时提供给竞拍人。绝大多数条例对披露的规模持灵活态度。有些制度中载有一条一般性规定,要求向参与拍卖的竞拍人随时提供有关拍卖进展情况的某些基本信息,例如使竞拍人得以了解其最新相对排序的信息、参与拍卖的竞拍人人数、和电子反向拍卖余下的时间。为确定相对排序,有些制度要求实时披露最低的出价,而在另一些制度中只披露排序,不披露出价。但法国等其他一些制度则向参与拍卖者介绍其他参与者的报价情况。根据新的欧盟指示和奥地利法律,如果说明书或拍卖规则(视情况而定)要求披露有关所提交的其他价格或价值的信息,则可予以披露。实际上,有时不仅向供应商提供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官网:其排序的信息,而且还向其提供为赢得合同其必须改进竞价的幅度。
    按照通行的做法,不得将在拍卖阶段提交具体竞价者的身份披露给其他竞拍人,而法律通常也这样要求。有些制度规定不得将此种身份披露给采购实体。匿名要求通常一直适用至电子反向拍卖结束,并将通过计算机手段或自动手段加以确保。有些制度规定在拍卖以后也要对竞拍人的身份进行保密。
比如,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第54条第6款规定,
    在电子拍卖的每一个阶段,采购实体应该同时为所有的投标人传送充分的信息,使他们能够随时确定他们的相对排名。只要在技术规格中做了说明,他们也可以提供与所提交的其他价格或者估价的其他信息。采购实体也可以随时宣布拍卖的某一阶段参与者的数量。但是,无论如何,在电子拍卖的任何阶段,采购实体都不得披露投标人的身份。

(4)保存记录
    在所调查的大多数国家中,通常适用于保存采购相关文件的规则也适用于电子反向拍卖。其他制度对记录电子反向拍卖的过程和与电子反向拍卖有关的所有数据传送载有更为具体的要求。
3.3.3 拍卖后阶段
    在拍卖后阶段,将选出优胜者并授予合同。在该阶段,采购实体还必须处理受到竞拍人提出的申诉和上诉。有些制度规定采购实体负有监督电子反向拍卖系统的特别义务。

(1)电子反向拍卖模式与中标者的选择

    根据所评审的评标标准为何以及何时进行评审,在实践中采购实体在电子反向拍卖中使用了三种模式 ,可以被归纳为价格为唯一因素拍卖模型、多因素全拍卖模型和多因素非全拍卖模型:

    模式1(价格为唯一因素拍卖模型),在评选中标供应商时拟比较的标书的所有方面都将通过电子反向拍卖来提交。通常在完全通过电子反向拍卖开展的竞争中最低价格是唯一的授标标准。投标人在电子反向拍卖各个阶段及其结束时都知道其排名位置;
    模式2(多因素全拍卖模型),事前评价投标书的所有部分或仅仅评价电子反向拍卖阶段所不涉及的部分。在电子反向拍卖阶段开始以前,供应商收到对其评估的结果基础上确定的其排序的信息。所有的评估标准都被纳入一个数学公式,由该公式根据每次提交的投标对投标人重新进行排序。因此在电子反向拍卖阶段及其结束时,供应商知道其总体排名情况。
    模式3(多因素非全拍卖模型),不对投标书的任何方面进行事前评价。在电子反向拍卖阶段,供应商仅仅获得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官网:根据电子反向拍卖阶段的标准(通常就是价格,但并非都是如此)其与其他竞争者相比结果的信息。因此模型3与模式1 和模式2 不同,在电子反向拍卖阶段结束时,供应商不知道谁的投标书最好;只有在投标书的“非拍卖”方面列入考虑因素后才能确定。

     如果使用拍卖模式1 和2,则在拍卖结束时即可知悉胜出的竞拍人,因为出价最低的竞拍人通常为胜出者。在采用模式3 的拍卖中,只有对能够拍卖和无法拍卖的标准作出全面评价以后方可知悉胜出的竞拍人。
     但即使在模型1 和2 的拍卖中,也可能存在着最低的竞价并不一定是胜出的竞价的情形。根据有些制度,电子反向拍卖通知或有关拍卖的条款和条件可规定接受报价的最后决定权在于采购实体,从而使其能够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及供应商是否具有供应的能力。在巴西,在拍卖后进行的资格评定阶段可取消报价最低的竞拍人的资格。
     现有条例通常允许采购实体如出于合理的原因否决最低出价即可接受次低报价,但前提条件是,事先向竞拍人披露这种可能性。但在其他制度中,如果宣布最低出价无效,采购实体就必须重新进行电子反向拍卖或采用其他采购方法。
    在大多数法域中,出价对竞拍人具有约束力,撤回出价,任何可能交具的投标担保就会被没收。但美国允许竞拍人提交报价(quotations)(而不是出价(bids)),根据美国法律,在采购实体发出订单并且订单为竞拍人接受以前报价将不会被视为是具有约束力的报价)。

(2)关闭电子拍卖程序
    拍卖程序因实现确定的原因而结束。比如,根据欧盟采购指令第54条第7款的规定,采购当局应该以下列某种方式或者几种方式关闭电子拍卖程序:
a) 在参与拍卖的邀请中,他们应该提前说明已经确定的日期和时间;
b) 如果他们没有收到满足最低差额要求的新价格或者新的价值。在这种情形下,采购当局应当在参与拍卖的邀请中说明在收到最终报价之后在关闭电子拍卖程序之前允许的时间间隔。
c) 参与拍卖的邀请确定的拍卖阶段数目已经完成时。
如果采购当局已经决定将根据小段(c)的规定,也可能根据小段(c)与小段(b)规定的制度结合的规定关闭电子拍卖程序,那么采购当局应当在参与拍卖的邀请中说明拍卖的每一阶段的时间表。
(3)授予合同
    根据新的欧盟指令第54条第8款的规定,在电子反向拍卖结束后将以电子拍卖的结果为基础授予合同。鉴于在欧盟采购指令上,合同的授予标准有最低价投标和最具有经济优势投标两种方法 ,因此,合同授予前用以比较投标书的电子拍卖就不仅被用于以价格为基础的合同授予中,而且还用于采用最具有经济优势标准授予合同时。根据第54条的规定,如果合同要授予最低价的投标,电子拍卖就只以价格为基础;而如果合同授予最具有经济优势的投标,则电子拍卖以技术规格中说明的投标价格和/或投标特征的新价值为基础。
    欧盟指令未指明授予合同的确切时间。合同授予可能必须遵照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官网:审查和投诉机制的条文进行。在奥地利,从授予合同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得授予合同;否则即为无效。必须使用电子或电传服务毫无延迟地将授予合同通知同时发送给竞拍人。

(4)中标人的公布
    有些制度的法律规定在拍卖结束后必须立即将胜出竞拍人的姓名发送给拍卖规则中规定的互联网地址。而其他一些制度的条例并不要求立即公布电子反向拍卖的结果。有些制度具体规范胜出竞价的通知内容、包括胜出竞拍人的身份和社会关系、胜出竞价的价格和公布地点(例如在拍卖通知中指明的网站上公布)。
4.电子通信一般规则对反向电子拍卖的适用
    反向电子拍卖作为一种电子采购方式,还要适用采购法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官网:电子通信规则的一般要求。以欧盟采购指令为例,欧盟采购指令第42条对采购中的通讯方式提出了一般要求: 
    第一,选择的通信方式应该是广泛存在的,并且不能因此限制经济运营商进入招标程序。第二,通信和信息的交流和存贮应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投标和参与请求的保密性,同时确保只有在提交投标和参与请求的期限届满后采购当局才能够审查投标和参与请求的内容。第三,以电子方式进行通信所使用的工具及其技术特征,应该是非歧视、广泛存在,并且能够与通常使用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相互兼容。
欧盟采购指令第54条第8款还特别要求 ,采购实体不得不恰当地使用电子拍卖,也不得利用电子拍卖去妨碍、限制或者歪曲竞争,或者改变作为竞争邀请手段的合同通知中和技术规格中界定的合同的标的。
5. 结论
    电子反向拍卖的使用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国总体经济中电子商务活动的普及程度决定的。在电子商务被广泛使用的国家,政府采购中使用电子反向拍卖的趋势较强。“这些技术有助于增加竞争,简化公共采购程序,特别是这些技术的使用会节省时间和资金。” 
    从国际立法趋势看,电子采购正在成为政府采购法律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经发展出了几个规制模型,即作为其他采购程序一个附加阶段的反向拍卖立法例和作为独立采购方法反向拍卖立法例。同时,根据不同的授予合同标准和评审阶段,反向电子拍卖也发展除了三种不同的评价模型。模型1主要适用于以价格为唯一评价因素的采购。模型2和模型3通常适用于考虑多种因素的授予合同标准,但模型2和模型3不同的是,模型2将所有评价因素都纳入电子拍卖中,而在模型3中,只有部分评价因素(通常是价格)是通过电子拍卖进行的。换句话说,模型3的电子拍卖结果还需要结合对非拍卖因素的评标结果来确定中标人。
    电子采购和拍卖的国际立法发展说明,反向电子拍卖正在成为国际政府采购法律现代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立法者鼓励尽可能大地利用这一新技术为政府采购带来的利益。与此有关,国际上也已经形成了大量的立法经验和立法例,针对不同电子拍卖模型的程序方面进行规制。其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将为这一技术在更大范围内的使用提供很好的讨论场所和范本。鉴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立法国家确立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和进行法律改革提供指南,它所进行的法律改革对包括我国在内的正在进行公共采购法律改革的国家无疑提供了一个好的范本。这也是本文讨论的意义所在。